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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日報 7月17日 10:06
未拴狗繩的狗竄到馬路上撞上了正常駕駛的汽車,是車主要賠償狗主人,還是狗主人要賠償車主的損失?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(qū)人民法院望春人民法庭近日的判決給出了答案。
2021年10月,余先生外出遛狗,沒拴繩子的狗突然竄到馬路上,在橫穿馬路時與王先生正常駕駛的小型汽車發(fā)生碰撞。最終,余先生的狗死亡,王先生的車輛受損。
交警部門認定,余先生攜犬出戶未束犬鏈,違反相關規(guī)定,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。王先生的車輛經(jīng)定損維修,花費近2萬元。保險公司理賠修理費后,依據(jù)代位求償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余先生賠償保險金損失。
余先生抗辯稱,事故發(fā)生系因王先生駕駛車輛車速過快,未禮讓等候在斑馬線上的狗,不認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。且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記載車輛受損,要求調取交警部門拍攝的照片。
法院從交警部門調取事故發(fā)生時照片,結合保險公司提交的事故發(fā)生時的車輛行車記錄儀錄像和拍攝的照片,查明王先生系正常行駛在機動車中間車道,余先生的狗突然從綠化帶竄出,進入機動車道時速度很快,留給駕駛員預判的時間和角度有限,不應認定王先生具有違法行為。同時,現(xiàn)場照片可以清楚看出王先生車輛受損情況。余先生的各項抗辯均不成立,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并無不妥。
經(jīng)法官釋法明理,余先生了解到自己應承擔的責任,賠償了保險金損失。
(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陶琪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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